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,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和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,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(以下简称开发企业)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在建设中的房屋,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的行为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。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、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)负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。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,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(二)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(3)根据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,开发建设投资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%以上,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。 1 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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